7/06/2012

丁屋問題不容再拖


丁屋問題不容再拖
2012年07月05日
壹角度 Next Mag
林本利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資料,現時新界可用作興建丁屋的土地總共約 4,960公頃,當中仍可用作興建丁屋的土地約為 1,620公頃。換言之,過去 40年用了 3,000多公頃土地,興建 36,000多座丁屋,每年平均興建 900座丁屋


餘下 1,620公頃的土地,因地形、地理環境、個別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因素,未必全部適合用作興建丁屋。但即使全數用作興建丁屋,亦無法滿足超過 20萬個潛在丁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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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政府一直以「拉布」戰術,去處理興建丁屋的申請。現時有近 7,000宗的申請正在處理中,尚待處理的申請則有 3,000多宗,合共超過 10,000宗申請。過去五年,城規會每年只能批出土地興建大約 110座丁屋。若以此速度去審批丁屋,不要說到 2047年,就是 100年後亦無法完成所有審批。有原居民等了 10年以上,仍未獲批興建丁屋。


新界可用作興建丁屋的土地有限,但合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的原居民(男丁)只會有增無減,在「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實應盡快處理和解決丁屋的存廢問題,不應以行政手段拖延審批。政府拖延審批,對那些擁有土地及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原居民亦欠公平。


首先,政府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清楚界定《基本法》第 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包括什麼?若要保護,又保護到什麼時候和什麼程度?這些合法傳統權益是否包括興建丁屋?有意見認為興建丁屋既非新界傳統,亦因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故此不受《基本法》第 40條保障。


政府可以趁着鄉議局及原居民有意和政府打官司,釐清在「紅契」上興建多於三層村屋的法律問題時,一併處理丁權問題。 2000年亦試過有非原居民就選舉事宜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有人從法官的判詞中認為「申請興建丁屋權利」是受到《基本法》所保障,屬憲法權利。透過處理新界僭建物的法律程序,可望進一步清楚界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即使法律上最終(希望不用釋法)確認原居民有權申請興建丁屋,但現實情況是新界原居民所屬的認可鄉村範圍內的土地,以至附近 300呎範圍的土地,根本沒有足夠土地讓他們申請興建丁屋。因此,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始終要面對現實,與政府進行磋商,檢討丁屋政策,期望能夠最終達成一個雙方滿意的方案,既能滿足原居民合理的住屋需求,又能符合新界土地規劃和政府房屋政策。


過去曾經拋出的方案,包括(一)容許丁屋向高向橫發展,變成「丁廈」;(二)將丁權變成申請入住公屋或居屋權利;(三)原居民收取政府補償後放棄丁權;(四)縮減丁屋的面積等方案。


過去幾年,丁屋售價大幅上升,屢創新高,主要原因是公營和私營房屋供應不足,刺激丁屋的需求。現時一座三層丁屋(面積共 2,100呎)市價約 600至 800萬元,扣除大約 160萬元建築費和 90萬元的補地價金額,原居民興建丁屋仍然有利可圖。


過去 40年,每年平均興建 900座丁屋,即合共 2,700個 700呎單位。過去興建的 36,000多座丁屋,其中有約三分一已分契出售,對紓緩住宅供應不足有一定作用。


1997年高等法院上訴庭確立原居民有權補地價後,將丁屋出售給非原居民。因此,政府必須面對現實,不能再拖延,應盡快檢討丁屋政策,把丁屋納入全港房屋政策之內。以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方法去徹底解決丁屋這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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