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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012
地產建設商會拒一刀切實用面積計價
發展商拒一刀切實用面積計價
星島日報
4/25/2012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當局計畫日後加強規管一手樓銷售,並採用實用面積計價,但地產建設商會昨日仍堅持,現時二手樓及社會均慣用建築面積,「一刀切」採用實用面積將令市場無從比較一手樓及二手樓,更稱只需一個星期,就能定出建築面積的定義。
不過,運輸及房屋局表示,兩年前已要求發展商售樓時加入實用面積,加上新例需時一年才生效,認為已有足夠過渡期給予發展商適應。
為建築面積定義不難
立法會《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邀請不同團體出席公聽會,就一手樓物業銷售的建議法例發表意見。出席的地產建設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梁志堅表示,不反對立法,但必須做到平衡,認為以一刀切方式限制地產商使用實用面積計價是不可行,因現時的二手樓及社會慣用建築面積,有關建議會令市場對一手樓及二手樓無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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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同意建築面積並無統一標準,更稱曾多次向政府反映訂立建築面積定義,認為有關工作困難並不大,可以在一個星期內訂立定義,但政府始終無意商討,批評政府「斬腳趾、避沙蟲」,忽視市場操作及買家需要。他認為,標示建築面積有助向買家交代物業的設施,提高資訊透明度,再讓買家自行選擇是否購入物業。
地產代理聯會主席郭德亮建議,設立一至兩年過渡期,讓發展商同時提供兩種方式計價。
運房局指過渡期足夠
不過,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栢志高指,使用實用面積計價的方向合理,過去兩年審批售樓同意書時,已要求地產商提供實用面積,而且政府頒布條例後,需時一年才生效,認為已有過渡期。
他又說,訂立建築面積並非如梁志堅所說的簡單,因物業買賣牽涉很多利益,不同物業分別亦很大,兩年時間都未必可以完成。
身兼「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成員的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說,地產建設商會兩年來都未有提交建築面積定義的書面建議,認為地產商在定義上未有共識。
他希望藉着禁止使用建築面積計價杜絕「發水樓」,質疑地產建設商會要市民走回頭路。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認為,同時容許兩種計價方式,會引起市場訊息混亂。 記者 歐志軍
10/11/2011
一手樓倡禁建築面積計價 限制樓書廣告 最快2013年實施
一手樓倡禁建築面積計價 限制樓書廣告 最快2013年實施
明報
10/11/2011
【明報專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完成研究報告,就9項銷售行為提出立法規管建議,包括建議違規者要負刑責被罰款甚至坐監,以及建議全面摒棄用建築面積計價,無論售樓書或廣告一律採用實用面積並以此計呎價,不准再刊登建築面積和建築呎價,違規者罰款50萬元。
Zuji Hong Kong
有委員形容,立法後,發展商高層在微博中提及建築面積呎價,都屬違法。政府預料新例最快於2013年中生效。
不過,立法會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批評,強制採用實用面積的建議愚蠢,形容新安排下的市場與現時採用建築面積的二手市場銜接下會出現混亂。
委員會昨日將報告交予運輸及房屋局長。報告中針對9項銷售行為提出立法規管建議,包括﹕
1) 售樓說明書訂出規格,如不准用構想圖;
2) 訂出價單範本和在售樓說明書內須使用實用面積資料;
3) 訂出廣告規範,如不准再用建築面積;
4) 規管銷售安排,如規限收票預留的日期;
5) 禁止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或誤導消息,以及訂出罰則等。
6) 關於業權轉手程序和相關事宜,訂出3天「冷靜期」和其間的撻訂水平為樓價5%;
7) 規管發出價單的時間和形式;
8) 規管交易資料必須24小時內披露;
9) 訂立示範單位的規定,如必須有清水房。
上述規管建議旨在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提高售樓透明度,但不少建議在委員會內均沒有一致共識,而以「大部分委員認為」作表述。
出租逾3年 當二手樓
立法建議只規管一手樓住宅,不會處理二手樓交易。一手樓包括已建成或未建成的住宅,但有兩類住宅獲得豁免,一是那些住宅建成後有95%單位出租超過36個月的項目,當出售單位時會視作二手樓;二是只出售一座一手獨立屋的私人賣家。
現時售樓說明書中一般會列出實用面積和建築面積,以及用兩套面積呎價,立法建議則訂明只准在售樓書中列出實用面積和呎價。運房局發言人解釋,現時發展商對建築面積沒有標準定義,買家難比較樓價。
立法建議更訂明售樓廣告亦禁止披露個別單位建築面積和建築面積呎價,亦不可作任何失實、誤導或虛假陳述。對於發展商在記者會、傳媒訪問或個人網誌中披露建築面積及呎價是否違法,運房局強調立法時會小心界定「廣告」的定義,暫難籠統回應。委員會成員李永達認為,如果是在網誌中作上述披露,應屬違法。
另一委員、測量師學會房屋政策小組主席潘永祥稱,若統一使用定義清晰的實用面積,可加強保障買家,亦使當局立法後較易執法,例如查證單位有否縮水等。
首張價單須列最少兩成單位
在公布價單的安排上,立法建議亦較現時樓花銷售同意方案的安排嚴謹,價單沿用在出售日期3天前公布,若發展項目單位數目為100個以上,首張價單最少要包括整個或某一期發展項目單位總數的20%,並以50個單位為下限,其後發出的價單,最少包括整個或某一期發展項目單位總數的10%。
報告表示,建議執法機關在運房局下設立,由資深首長級官員出任主管,負責監察、處理投訴、調查、發出作業指引等,長遠會考慮能否把該執法機關轉為法定機構。委員會又建議在網上設立中央物業資訊平台,提供一手住宅項目的銷售資料。
運房局表示,將盡快推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並在今個立法年度內提交條例草案,目標是在明年7月立法會換屆前通過法例。但發言人表示,因在政府內設立執法機構需要至少一年時間,即法案最快要在2013年7月才執行,在未有法例的期間,會沿用現時售賣樓花同意方案和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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