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屋恐炒賣 倡禁公開轉售
經濟日報 – 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城大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劉國裕,昨出席《城市論壇》時,建議新居屋只能在第二市場買賣,避免在公開市場炒賣。
【經濟日報專訊】新居屋的補價優惠,被指鼓勵業主炒賣圖利。有學者估計,現時約13%於公開市場售出的居屋,買家購入作收租或轉售用途,故建議新居屋只限於第二市場轉售,以及讓白表人士參與,以杜絕炒賣情況。
Jewelry
有地產界人士贊成建議,因現時白表人士需求甚大,居屋在第二市場也有升值潛力。
估13%二手買家 非自住
城大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劉國裕昨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時表示,根據房委會資料顯示,在03年3月和05年7至8月期間,公開市場的二手居屋買家,約13%及11.8%並非購入自住,他指:「數據說明每8個居屋買家中,就有1個買來出租或轉售。」
促准白表 參與第二市場
劉強調,居屋本質是幫助市民安居樂業,並非要出租或轉售圖利,故建議新居屋只能在第二市場買賣,避免有業主補價後,讓單位在公開市場炒賣。他同時建議政府,應容許有住屋需要的白表者參與第二市場,增加二手居屋的流轉。
他指,現時符合白表資格住戶逾10萬個,但日後每年政府僅推出5,000個居屋單位,只可滿足二十分之一需求,故開放第二市場,有助縮短白表「上車」時間。
出席同一場合的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表明支持上述建議。他指現時白表人士對居屋需求大,二手居屋在第二市場的價格,會跟隨公開市場調整:「只要經濟向好,第二市場居屋樓價亦會上升,業主仍可享受物業升值的成果。」
蔡涯棉:恐礙單位靈活性
不過,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蔡涯棉認為,新居屋倘不能在公開市場出售,恐影響單位靈活性,增加業主通過轉售向上流動的困難。
蔡建議,房委會可向新居屋業主收取補價貸款,可一併計算利息,強調此舉非為牟利,而是保本。他又指有關息率不能定得過高,可參考物價或舊居屋業主的補價金額,而且需要諮詢公眾意見。
至於公營房屋建屋量,蔡涯棉認同需增加公屋供應,因為輪候冊申請累積速度驚人,至今已達逾15萬宗,較去年增加17.7%,估計3、4年後會急增至20萬宗,恐怕屆時將不能維持平均3年上樓的政策承諾。
一手樓倡禁建築面積計價 限制樓書廣告 最快2013年實施
明報
10/11/2011
【明報專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完成研究報告,就9項銷售行為提出立法規管建議,包括建議違規者要負刑責被罰款甚至坐監,以及建議全面摒棄用建築面積計價,無論售樓書或廣告一律採用實用面積並以此計呎價,不准再刊登建築面積和建築呎價,違規者罰款50萬元。
Zuji Hong Kong
有委員形容,立法後,發展商高層在微博中提及建築面積呎價,都屬違法。政府預料新例最快於2013年中生效。
不過,立法會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批評,強制採用實用面積的建議愚蠢,形容新安排下的市場與現時採用建築面積的二手市場銜接下會出現混亂。
委員會昨日將報告交予運輸及房屋局長。報告中針對9項銷售行為提出立法規管建議,包括﹕
1) 售樓說明書訂出規格,如不准用構想圖;
2) 訂出價單範本和在售樓說明書內須使用實用面積資料;
3) 訂出廣告規範,如不准再用建築面積;
4) 規管銷售安排,如規限收票預留的日期;
5) 禁止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或誤導消息,以及訂出罰則等。
6) 關於業權轉手程序和相關事宜,訂出3天「冷靜期」和其間的撻訂水平為樓價5%;
7) 規管發出價單的時間和形式;
8) 規管交易資料必須24小時內披露;
9) 訂立示範單位的規定,如必須有清水房。
上述規管建議旨在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提高售樓透明度,但不少建議在委員會內均沒有一致共識,而以「大部分委員認為」作表述。
出租逾3年 當二手樓
立法建議只規管一手樓住宅,不會處理二手樓交易。一手樓包括已建成或未建成的住宅,但有兩類住宅獲得豁免,一是那些住宅建成後有95%單位出租超過36個月的項目,當出售單位時會視作二手樓;二是只出售一座一手獨立屋的私人賣家。
現時售樓說明書中一般會列出實用面積和建築面積,以及用兩套面積呎價,立法建議則訂明只准在售樓書中列出實用面積和呎價。運房局發言人解釋,現時發展商對建築面積沒有標準定義,買家難比較樓價。
立法建議更訂明售樓廣告亦禁止披露個別單位建築面積和建築面積呎價,亦不可作任何失實、誤導或虛假陳述。對於發展商在記者會、傳媒訪問或個人網誌中披露建築面積及呎價是否違法,運房局強調立法時會小心界定「廣告」的定義,暫難籠統回應。委員會成員李永達認為,如果是在網誌中作上述披露,應屬違法。
另一委員、測量師學會房屋政策小組主席潘永祥稱,若統一使用定義清晰的實用面積,可加強保障買家,亦使當局立法後較易執法,例如查證單位有否縮水等。
首張價單須列最少兩成單位
在公布價單的安排上,立法建議亦較現時樓花銷售同意方案的安排嚴謹,價單沿用在出售日期3天前公布,若發展項目單位數目為100個以上,首張價單最少要包括整個或某一期發展項目單位總數的20%,並以50個單位為下限,其後發出的價單,最少包括整個或某一期發展項目單位總數的10%。
報告表示,建議執法機關在運房局下設立,由資深首長級官員出任主管,負責監察、處理投訴、調查、發出作業指引等,長遠會考慮能否把該執法機關轉為法定機構。委員會又建議在網上設立中央物業資訊平台,提供一手住宅項目的銷售資料。
運房局表示,將盡快推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並在今個立法年度內提交條例草案,目標是在明年7月立法會換屆前通過法例。但發言人表示,因在政府內設立執法機構需要至少一年時間,即法案最快要在2013年7月才執行,在未有法例的期間,會沿用現時售賣樓花同意方案和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去處理。